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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莹**责任公司与曲靖**公证处公证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莹兴物业**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曲*市珠江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莹兴物业**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云南省曲*市珠江源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1日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曲**委党校召开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聘请被告进行现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对该会议的“参会业主身份、未参会业主出具的委托书(业主代理人)、参会业主人数、参会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大会召开的程序、表决方式、现场决议事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进行审查,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据实出具真实合法的公证书。2015年4月11日在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现场,被告没有依据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商铺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业主身份证两份原件对参会业主身份、未参会业主出具的委托书、参会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等事项依法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审查,也没有对参会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滇东商城建筑物总面积进行统计。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现场照片清楚表明,参加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不到80人,只有极个别的业主临时不能参加会议才会向其他业主出具委托书,由其他业主代理参加会议。加上业主代理的业主人数,参加该会议的业主人数实际上最多不到90人。因此,参会人数没有达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达到双过半(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法定条件,而迫于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寥廓街道和阿**社区的压力,被告对此次会议双过半的法定条件、大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现场决议事项等没有依法进行审查,其作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虚假公证书,严重侵犯利害关系人滇东**委员会、本案原告及滇东商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被告出具的公证书,对该次临时业主大会非法产生的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擅自雕刻公章,违法向商城的各商家发出通知,要求各商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与滇东**委员会及原告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给原告造成619164元的损失。原告是滇东**委员会的受托人,负责对滇东商城进行管理和经营,负责与滇东商城各商家签订商场的租赁合同,在原告与滇东商城各商家未解除合同之前,滇东商城各商家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但非法产生的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发出违法通知后,滇东商城的商家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即停止向原告支付2015年上半年的租金,给原告造成619164元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191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书面答辩,首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虽属民事纠纷,但因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公证事项”,其诉讼当事人是一种特殊主体,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还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公证事项是(2015)云曲珠江源证字第2384号公证书所指“临时业主大会的现场监督”,证明事实是“本次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现场参会业主及业主代表通过了《滇东**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及选**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结果是真实的”。公证书记载明确界定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申请人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于业主大会涉及到的是业主权利和权益,因此与本次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滇东商城的业主,而原告既不是公证书所载当事人,也不是业主,与公证事项也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虽与上届业主委员会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但与临时业主大会选**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依据公证书对被告提起诉讼的资格,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益受到的损害,只能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从实体上看,原告诉请的损害结果不是公证行为所致。原告诉请的损失是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拒绝支付2015年上半年的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该款项的支付与收取取决于租赁合同的成立和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当一方不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只能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违约方主张,甚至违约方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法律也没有赋予受损一方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答辩人实施的公证事项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滇东商城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受滇东**委员会的委托,对整个滇东商城进行经营和管理,因被告出具不实公证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3.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照片4张,用以证明2015年4月11日参加临时业主大会的业主实际不到90人,而滇东商城总的有427户业主,实际参会业主应达214户以上才符合会议召开的法定条件之一;4.关于对“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参会业主人数及业主选票的异议复印件、申请复印件、情况反映及请求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不合法,利害关系人滇东商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封存大会会议的全部资料,在被告和滇东商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一同参与的情况下,对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进行核实后再出具公证书,但被告拒绝该请求;5.原告申请调取的(2015)云曲珠江源证字第2384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公证书中未对“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参会业主人数”进行公证,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大业主李**所有的30个商铺算作30户业主、将大业主杨*所有的2个商铺算作两户业主,才有实际出席大会的业主及代表共有243户,被告没有依法进行据实审查,出具了:“实际出席大会的业主及业主代表共有243户,占全部业主表决权的56.91%,符合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6.撤销公证书申请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滇东商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被告撤销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被告拒绝的事实;7.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建立的QQ“滇东商城业主群”聊天信息照片三张,用以证明筹备组成员代怀保于2015年6月14日在该QQ群上公布违法计算出席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人数的事实,该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实际不符合法定条件;8.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关于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非法的临时业主大会,并依据被告出具的虚假公证书对非法的“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登记,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以及代怀保是非法的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违法事实;9.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各商家发出停付租金的通知照片并打印成纸质各一份,用以证明非法的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擅自雕刻公章,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商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及原告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10.滇东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曲靖市**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后,拒绝支付2015年上半年租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619164元。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适格主体;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该合同第三条显示原告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收取租金,原告本身并不是租金的实际权利人,不存在损失租金的事实;对证据3无法反映具体的拍摄时间、地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上面的印章均是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而此时滇东商城已成立新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否仍然具备相应的主体权利,需要相关部门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认为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从该通知可以看出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依据召开业主大会的事实进行的备案,而不是依据公证书进行的备案;对证据9认为其本身是照片,不具备我国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形式的规定,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相结合,原告只是代为收取租金,并不是租金权益人,所以其不存在租金损失,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来源合法真实,能证实原告基本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与证据10相结合,能证明2010年3月21日原告与原曲靖市**委员会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由原告为滇东商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曲靖市**委员会的委托与各商家签订租赁合同,代收租赁款项及代扣租赁税款、发放业主租金,其他约定;后原告与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租金为1238328元,其他约定。证据3系照片,无拍摄时间及制作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主张的本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系书证的复印件,被告亦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对,同时该证据内容属于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来源合法真实,该证据能证实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对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召开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证明本次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现场参会业主及业主代表通过了《滇东**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结果真实。证据6系书证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也无相关证据佐证滇东商城曾向被告提交过申请而被告拒绝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予以认可,该证据能证实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证据9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2015)云曲珠江源证字第2384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及附件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受理、审查、出证的事实,被告已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并就选举结果予以证明,所附材料用以说明大会筹备组产生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公证书及所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待证事实。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来源真实,能证实被告接受申请对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召开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经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复核,实际出席本次大会的业主及业主代表共二百四十三户,占全部业主表决权的56.91%,符合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被告对本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结果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事实。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0年3月21日,原告与原曲靖市**委员会签订《滇东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由原告为滇东商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曲靖市**委员会的委托与各商家签订租赁合同,代收租赁款项及代扣租赁税款、发放业主租金及其他约定。2010年6月11日,原告与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租金为1238328元,其他约定。2015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依据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对曲靖市滇东商城临时业主大会召开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该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结果真实性进行公证,2015年4月29日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曲靖市滇东商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证损害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之间具有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证实曲靖市麒**化有限公司是否下欠原告租金及下欠具体金额的事实,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本案无法认定;曲靖**主委员会换届更新后,原告是否仍有权向滇东商城各商家收取租金,取决于原告与各商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的公证行为只是针对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真实性的证明,其并不能直接导致原告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滇东商城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与滇东商城各商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解除,故被告的公证行为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公证行为存在过错,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本院不予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靖莹**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499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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