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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有限公司、永仁**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与被上诉**材料厂(以下简称永*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李**向永*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永*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永*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永*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于2015年8月5日作出云南省永*县人民法院(2015)永*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后东**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司的委托代理人邝**、杨*,被上诉**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付玉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退还上诉人永仁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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