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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7日生育一子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又因两人的生活习惯和处事方式有很大差异,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被告常年在外,夫妻聚多离少,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根据庭审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7日生育一子杨**。婚后原、被告因聚少离多等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婚生子杨**一直由其父母抚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互相理解,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因生活习惯、工作原因等因素导致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确有一定的影响,但原、被告夫妻间的矛盾尚未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只要原、被告今后能在生活中相互谅解,相互关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加强夫妻间感情的沟通和交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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