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服务中心诉被告沈**、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原告曲靖市**服务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沈**所有现停放于贵州红果工地的日立牌挖掘机壹台(型号:240-3,整机编号尾数:102603),拖回停放在曲靖市瑞和西路二手机械交易市场内(康**制药厂),并用案外人张*名下所有的云D3491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发动机号:140328280;云DNB91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93FAE9822;及唐**名下所有的云DMJ608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CW060851,共三辆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服务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沈**所有的日立牌挖掘机壹台。(型号:240-3,整机编号尾数:102603)
二、查封担保人张*名下所有的云D3491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发动机号:140328280;云DNB91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93FAE9822。
三、查封担保人唐**名下所有的云DMJ608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CW06085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