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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云南**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4)楚**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云南**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云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9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849.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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