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彭**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保全标的为1370000.00元【保全冻结彭**在江苏金洋银瑞**限公司、江阴周**易中心(账户名:彭**)账户内人民币1370000.00元】,经调查,申请人王*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彭**在上述二单位均无注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保字第33-1、2号民事裁定书,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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