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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张XX1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张XX1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时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2年8月9日生育长子张XX2。被告长期赌博,深夜不归家,不务正业,经常喝酒发疯闹事,如2014年3月15日,在原告娘家酒后提刀追杀原告未遂;2015年8月6日,被告到原告家提出:”明早到司法所离婚,如果我不去,算是你儿子。”次日早晨,双方到达司法所,因各持己见,无果而终;后又到法院,因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统一而离开。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长子张XX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3.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生活用品归各自享有;4.原、被告双方各自借用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1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12年3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9日生育长子张XX2。双方结婚是出于彼此爱慕,心甘情愿。从结婚至今已有三年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婚后的感情也一直持续地、良好地加深着。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子虚乌有。双方现在矛盾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的姐姐因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子女,于是便向原告提出希望原告为其代孕。被告认为,不管代孕是否有性的接触,考虑到代孕的风险、代孕是否合法,以及将来孩子的伦理关系、抚养等问题,被告坚决反对原告为其姐姐代孕。因此,原告将此矛盾扩大到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上,将被告和朋友打扑克的娱乐消遣说成赌博,将被告驾驶私车从事旅客运输说成不务正业,将夫妻吵架夸张为发疯闹事、提刀追杀。所以,原、被告现在虽然有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的闹别扭,远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基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原告朱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

2.户口册复印件三页,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上述证据,经被告张XX1质证认为,证据1、2、3均属实。

被告张XX1为证明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自然身份情况。

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户口册复印件两页,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的长子张XX2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原告朱XX质证认为,证据1、2、3均属实。

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朱XX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被告张XX1质证认为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XX1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原告朱XX质证认为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朱XX与被告张XX1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3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2年8月9日生育男孩张XX2。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9日,原告朱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扶持,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XX、被告张XX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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