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曹**、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孟*初字第194号、(2014)普**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曹**、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曹**、陈**、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工程欠款116517.5元,并承担执行费1648元,曹**、陈**承担案件受理费257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行给付了申请人杨**工程欠款116517.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孟*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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