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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祥诉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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