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机械厂申请执行建水县甸尾乡人民政府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年6月22日作出的(2001)红中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云**机械厂于200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建水县甸尾乡人民政府应向云南交通机械厂支付工程欠款828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300元,申请执行费8300元。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建水县甸尾乡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从罗*中工程款中支付67200元,于2009年3月31日支付30000元,于2009年4月1日支付92800元,先后三次支付共计163000元,尚欠665570元。执行期间,于2009年3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2009年3月17日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2015年4月14日因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01)红中法执字第132号)。恢复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县甸尾乡人民政府因资金困难,暂无执行的条件。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恢字第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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