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裴**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2015)开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在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裴**支付饲料款人民币2530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至今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开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申请费144.00元,由申请人裴**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