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等与邵**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谢**申请执行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案号:2015通执字第6772号),邵**向本院提出抵消债务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邵**称,潘**与邵**互负债务,现邵**诉潘**租赁纠纷的(2015)通民初字第10608号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待该案审判终结后即可发生债务相互抵销。故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提出抵消债务申请,请求法院裁定(2015)通民初字第10594号民事判决书中邵**所欠债务与潘**、谢**所欠邵**在(2015)通民初字第10608号案件中予以全部抵消。

答辩情况

潘**、谢**共同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21日,潘**、谢**诉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通民初字第1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邵**给付潘**、原告谢**货款1057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邵**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潘**、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邵**名下存款账户内存款执行强制划拨措施,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另查,2015年5月,潘**又以租赁纠纷案由将邵**诉至本院,民事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10608号,邵**提出已在该案中提出反诉,主张抵消债务。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邵**诉潘**的一案未审理完毕,潘**亦不认可抵销,故邵**主张抵销债务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邵**主张抵销债务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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