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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及其辩护人马*、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毕某某(另载1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江自治县三十六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5时28分许,当该车行至三十六米大道K1100M处时,与由北往南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阳*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阳*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阳*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双江**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被害人阳*甲的户口本复印件、证人阳*乙、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昆明医**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量刑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毕某某针对量刑建议,没有提出意见。辩护人针对量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现危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针对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并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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