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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海南**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与被上诉人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与海**司于2004年10月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宋**从事飞行工作,合同从即日起生效。2014年4月4日,宋**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给海**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宋**与海**司于2004年10月9日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飞行员工作,宋**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前30日书面致函海**司,请海**司依法为宋**办理相关手续,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安保评估证明、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的移交手续,请海**司三日内书面答复并明确交接工作的所有事宜。海**司于2014年4月5日签收该邮件。宋**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一个月内仍由海**司安排工作,2014年5月9日仍执行飞行任务,从2014年5月10日开始便不再到海**司上班,海**司亦未再对宋**进行工作管理,但一直未给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2014年5月8日,宋**作为申请人,以海**司为被申请人,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安保评估证明、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及空勤登机证移交手续。该仲裁委受理后于2014年6月30日出具《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宋**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宋**遂向原审法院起诉。审理中,宋**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6日解除;海**司则认为其在宋**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挽留宋**,至今仍继续为宋**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仍然存续。

一审法院认为

宋**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海**司立即为宋**办理离职手续,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安保评估证明、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飞行员执照关系及空勤登机证移交手续;2、案件诉讼费由海**司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宋**与海**司于2004年10月9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宋**于2014年4月4日给海**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海**司于同年4月5日签收该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宋**就解除劳动关系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了海**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宋**在2014年5月9日执行飞行任务后,从次日开始便未到海**司上班,海**司亦未对其进行工作管理,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5月10日解除。海**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为其仍然向宋**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劳动者履行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是否仍发放工资是其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依据。因此,海**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海**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为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海**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宋**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中**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1)66号)及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因变更工作单位换发证件时,应当向批准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单位安保评价原件。由此,出具安保评价证明属海**司的附随义务。故,宋**诉请海**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将宋**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飞行员执照关系等向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移交,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空勤登机证不属于飞行技术档案范围,宋**要求海**司移交,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海南**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证明;二、海南**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宋**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将宋**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到中国民**区管理局;三、驳回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航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上诉人海**司没有为被上诉人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迄今为止被上诉人依然实际接受上诉人发放的工资,上诉人也一直负担着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上诉人对此未有任何异议,因此事实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二、法院判令上诉人移交健康体检档案以及飞行技术档案所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一审判决据以判令上诉人移交健康体检档案以及飞行技术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民航中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中南流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飞行人员已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将其飞行技术档案、身体体检档案、背景调查文件交所在地监管局暂存保管,并收回其空勤登机证。但是,民航**管理局于2014年3月31日已经下发《关于废止〈中南流动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鉴于上述《中南流动办法》中的规定已不符合民航局《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咨询通告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废止。而根据民航标准司新颁布的《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咨询通告新的规定,以上档案应由我司保存两年以上,且我司仅对飞行员负提供档案复印件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我司将相关档案移交没有法律依据。三、有关飞行员执照关系、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到中国民**区管理局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审判令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到民航**管理局以及向被上诉人出具安保评价证明,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飞行员职业技术档案的管理、移交等问题享有裁判权,按照“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飞行员职业技术档案的移交问题进行裁判。相反,从《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以及民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知,关于飞行员健康体检档案以及飞行技术档案的保管和移交,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作为具有飞行员资格管理的行政部门已经给予明确规定,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对飞行员流动和重新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的相关行政管理需要和政策性规定,并非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没有明确这里的“档案”包括职业技术档案。并且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解释,这里的“档案”应当是仅指个人“劳动人事档案”。因此,上述飞行员健康体检档案及飞行技术档案均属于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对飞行员资格的管理,是民航部门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要求,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应属于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另行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针对上**航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为在2014年4月4日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且双方在2014年5月9日之后就不再有任何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关于档案的问题。被上诉人从事的是飞行员职务,档案包括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技术档案和体检档案,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有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4年1月20日颁布的《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咨询通告第7.1条规定,本咨询通告用于对飞行人员安全记录的管理,不涉及雇佣关系及争议。有关雇佣关系应遵照劳动部门的有关法规。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了上**航公司,并且宋**在2014年5月10日后便未到海**司上班,海**司亦未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5月10日实际解除。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海**司再向宋**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是该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足以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海**司以此为由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海**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为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并且该条规定的手续也应包含与其行业特点密切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并不限定于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根据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及行业惯例,飞行员流动和重新就业,也需要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飞行员执照关系等向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移交,故海**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宋**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原审法院判决海**司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相关档案并无不当。因《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咨询通告中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涉及雇佣关系及争议,故海**司以此咨询通告规定而认为应由本公司保留被上诉人宋**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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