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与海南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与被执行人**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龙执字第2174号]中,被执行人环球旅行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环球旅行社称,中华**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专用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做他用,更不能作为合同纠纷的执行标的。银行违规将质保证金划拨到法院作为执行标的是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综上,请求退还法院从我司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号扣划的132878元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4月1日,环球旅行社与中国银行**金垦支行(以下简称中**支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事项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约定环球旅行社在中**支行开设质量保证金账户;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按照1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质量保证金支取按照约定方式执行等。同日,环球旅行社在中**支行存入200000元质量保证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与被执行人环球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环球旅行社在银行的存款132878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同年9月3日,中**支行协助本院扣划环球旅行社在该行开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账号:26500XXXXX)内的132878元至本院账户。环球旅行社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退还扣划的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中**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旅保通保证金人民币存款交易明细单、(2014)龙执字第217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听证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及《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独立账户下的存款。本案扣划环球旅行社在中行**账号26500XXXXX内的132878元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本案据以执行的已决债权不属于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形所形成的债权,故本院不应直接扣划上述质量保证金用于本案执行。环球旅行社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垦支行账号26500XXXXX内的存款132878元至本院账户”的执行行为,将上述132878元退至中国银行**垦支行账号26500XXXXX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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