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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10月10日,原告王*太与遵谭**会新联经济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儒洞村)签订《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取得了家庭承包耕地手册一本(编号为:新联农地字第XXXX号)。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告共承包3.25亩土地,其中有地名为沃用的承包地,土地登记面积为1.3亩,土地的四至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2014年7月份,被告王*建未经原告王*太同意在”沃用”承包地种植树木,原告王*太在知道情况后,多次与被告王*建协商,要求其拔除其种植的树木,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但是被告王*建没有理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拔除种植在原告承包地(地名为沃用)上的树木,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将侵占的土地交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2014年5月13日与村里人王*甲转包靠近被告家附近的沃用地一块进行种植经营,现已种上海**树苗100多棵。但是在今年10月中旬接到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说王**告我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沃用地原为王*乙,王*丙兄弟的土地,具体分配是他们的家务事,被告并未完全清楚,且被告和王**的经营权流转一事,只是口头协议,先预付流转费用,也获得王*甲的同意,才种植树木。今天被告来应诉,把王**的爸爸王*乙和胞弟王*甲也带来了,让他们父子兄弟当堂说清楚这块地的权属问题。我服从法院的调解和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10日,原告王*太与遵谭**会新联经济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儒洞村)签订《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取得了家庭承包耕地手册一本(编号为:新联农地字第XXXX号)。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告共承包3.25亩土地(均为坡地),其中”沃用”1.3亩,”北边”地1.05亩,”美丰”0.9亩。”沃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被告王*建于2014年5月13日与原告王*太的胞弟王*甲口头协议,转包靠近被告家附近的”沃用”地(西*)一块约1.2亩进行种植经营,现被告已种上海**树苗若干及其他短期作物。经现场察看,原告承包的”沃用”地在东边,被告种植的土地在西*。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手册》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现场察看,原告承包的”沃用”地1.3亩坡地与被告向王*甲承包的土地是两块不同的土地。原告承包的土地在东边,被告种植的地块在西边。被告进行种植是否合法,均未对原告承包的土地构成侵权。原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侵占了其承包的”沃用”地1.3亩土地的使用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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