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兴安县**责任公司、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兴**限责任公司、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