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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务所与凌**、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凌**、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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