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鑫**有限公司与南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士德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南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南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南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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