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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邓**不服平南县人民(2015)平立民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在审查本案期间,向邓**与邓**询问得知,邓**、邓**与邓**是同胞兄弟,本案所涉诉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该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已由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介入处理,并对邓**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此,本案应先由有关部门确定权属,故邓**、邓**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邓**、邓**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邓**、邓**上诉称,邓**擅自将上诉人房屋内价值5万元的物品扔掉并推倒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以邓**擅自拆除其共有的房屋并扔掉房屋内的物品,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邓**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恢复房屋原状。因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存在争议,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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