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张**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广西建**程公司建筑清包工合同》,其中6#楼涉嫌诈骗,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