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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任公司与柳州**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广西大**任公司诉被告柳州市金陵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大**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广西大**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大**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保全费54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广西大**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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