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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医院、柳州**乐园等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医院与再审申请人柳州市老人康**(以下简称老人康**)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老人康**不服,向柳州**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医院、老人康**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索生凤,柳州市老人康**的委托代理人白**、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9285元,由柳州**民法院重审时决定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柳州**民法院依法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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