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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医院、柳州**乐园等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医院与再审申请人柳州市老人康**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医院、柳州市老人康乐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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