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申请执行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梁**协助办理柳州市白云路9号协和家园·新华庭5栋3单元3-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梁*、梁**共同共有的位于柳州市白云路9号协和家园·新华庭5栋3单元3-2号房屋已经被我院另案查封,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因该房屋产权尚有争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梁*申请执行梁**(2015)鱼执字第13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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