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安县第**限责任公司与陈**、彭**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兴**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彭**、王**、唐**、兴安县人民政府、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桂市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桂市行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兴**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良平及委托代理人秦*、唐**,被申请人陈**,彭**、王**、唐**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被申请人兴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文斌、龙能强,兴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龙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兴**建公司以对本案以其他方式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解除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兴**建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准许兴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2、恢复对本院(2013)桂市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