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钟*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6年3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黎**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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