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罗**、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07.62元(其中梁**、罗**赔偿款为25074.72元;张**赔偿款为343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梁**、罗**负担受理费1263元,执行费276元,张**负担受理费542元,本院已于2014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已将赔偿款3432.9元和受理费542元交到本院标的款账户;被执行人梁**、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