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超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赔偿6020.91元给申请人。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港中心支公司已将款项汇至本院账户,该案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