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南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愀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