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黎*玉诉被告何时春、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还清借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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