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有刚与宁方平、广西业**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刚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和解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有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58元,减半收取6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9元由原告黄有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