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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任公司与柳州新**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全**任公司诉被告柳州新**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全**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1650元,退还原告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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