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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江**、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上诉人张**已预付,由本院退给张**。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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