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梧州**有限公司与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梧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梧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3月31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梧州**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法院擅自认定,违反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规定,亦违反不诉不理原则。二、申请人不是用工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本院(2015)梧民三终字62号民事判决,并对本案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潘**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审裁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且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及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了抗辩主张,仲裁委和一、二审法院对此均进行了审理和裁判。因此,申请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违反不诉不理原则的理由不成立。此外,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处理,再审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综上,申请再审人梧州**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梧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