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陆**、陆**不服被告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陆**、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