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崔**、熊少取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北部湾**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熊少取等与罗**、中国人**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姚**与梁**、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叶*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