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赵**诉被告浦北**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