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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月15日以已经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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