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月15日以已经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崔**、熊少取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北部湾**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熊少取等与罗**、中国人**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陆**、陆**等与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姚**与梁**、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梁*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