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张*申请扣押船舶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名下的“贵港华海XXX”号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郑*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
二、自即日起禁止被申请人张*名下的“贵港华海XXX”号船办理更名、变更船籍港、办理过户登记、设置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
三、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陆**名下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岭头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11)第XX号]、[房产证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