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黄**、李**因与黎**、一审被告梧州市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梧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李*、黄**、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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