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黄**、李**因与黎**、一审被告梧州市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梧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李*、黄**、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