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撑与何**、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撑与被执行人何**、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撑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何**、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李**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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