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毛**、毛**、毛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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