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冯**、罗小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钟山**油茶店与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陆海金、石佳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黄**、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山县同古镇和平村委大村村民小组、钟山县同**村民小组等与广西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蓝*等与黄*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可花与吴品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董**、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魏*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钟**与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