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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可花与吴品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可花与被告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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