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甲、蓝*与被告黄*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甲、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