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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