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资龙**有限公司与广西明**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384123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269号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6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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