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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责任公司与柳州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柳州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次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9元(原告柳**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04.5元,由原告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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