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章*世民间借贷纠纷[即(2013)梧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2014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章*世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高**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只要求章*世给付290000元,章*世自愿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高**290000元”。协议签订后,章*世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债务。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2013)梧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